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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贯彻施行《条例》,根据毛光烈副省长的批示精神,省安监局、省法制办两家单位近日共同商讨了现阶段新老《条例》衔接和贯彻实施工作。省安监局介绍了新《条例》变化主要内容、《条例》贯彻施行具体工作情况和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