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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安〔2022〕6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到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推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浙委办发〔2018〕50号)等规定,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含智造新城、智慧新城,以下简称“两城”)发生在工贸(包括烟花爆竹、危化品、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道路运输、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渔业、旅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到场制办法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到场对象
(一)发生1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3人以上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分管领导,“两城”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必须到场。
(二)发生2人重伤或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县级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领导,“两城”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场。
较大风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下或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三)发生1人死亡或3-5人重伤,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县级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两城”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必须到场。
重大风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疏散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四)发生2人死亡或6-9人重伤,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两城”管委会主要领导,市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场;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场。
特别重大风险事故,是指涉险50人以上、紧急疏散3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扩散性、区域性、系统性危害的事故。
(五)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到场。
(六)以上五种情形,上级领导到场的,下级有关领导应当到场。
(七)生产安全事故存在扩大可能的,可提级到场。
三、到场时间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各应到场对象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流程职责
(一)通知到场。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含“两城”管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本规定,报请相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二)到场职责。相关领导到场后,立即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后续办理。到场领导现场交办有关工作后,各相关单位要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至同级安委办。各级安委办要加强指导,做好跟踪督办。
五、其他要求
(一)实行AB岗制度。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并实行领导到场AB岗工作制度,如确有特殊原因AB岗都无法到场的,应授权相关人员代为到场。
(二)落实专人专责。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到场制工作,全面做好工作开展情况交流、资料收集整理等常态化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查通报。各级安委办应定期通报领导到场制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领导到场制的,将予以安全生产问责。
本办法由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到场制实施细则
附件 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到场
到场领导 | 1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3人以上轻伤 | 2人重伤或可能造成较大风险 | 1人死亡或3-5人重伤,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 | 2人死亡或6-9人重伤,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风险 | 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 |
乡镇级 | 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分管领导 | √ | √ | √ | √ | √ |
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领导 | √ | √ | √ | √ | ||
县级 | 县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 √ | √ | √ | √ | |
县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 √ | √ | √ | |||
县政府分管领导 | √ | √ | √ | |||
县政府主要领导 | √ | √ | ||||
“两城” | “两城”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 √ | √ | √ | √ | √ |
“两城”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 √ | √ | √ | √ | ||
“两城”管委会分管领导 | √ | √ | √ | |||
“两城”管委会主要领导 | √ | √ |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 √(“两城”范围) | √ | √ | ||
市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 √ | √ | ||||
市政府分管领导 | √ | √ | ||||
市政府主要领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