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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查处的1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浙江康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3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开化县公安局对浙江康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03-仓库(丙类)和两只储罐内存放有丙酮9075kg、乙醇27780kg、乙酸乙酯6120kg。经查,该公司未建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03-仓库(丙类)和两只储罐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
浙江康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简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且该企业储存的乙醇、乙酸乙酯数量较大,储罐附近有员工居住,具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6月30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7月2日,开化县公安局依法对浙江康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盘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同日,开化县公安局对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1起典型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后我市查处的首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始终坚持安全发展就是效益的理念,自觉开展企业风险普查,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检查就是执法、执法就要严格、违法就要惩治”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密切行刑衔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高压监管态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